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如下:适用条件:加害人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作有罪答辩,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只有承认犯罪,才能开启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双方自愿: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出于真实意愿进行和解。被害人自愿谅解加害人,加害人自愿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任何一方的非自愿都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社会关系修复:加害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合理修复,被害人对加害人给予谅解。

适用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特定犯罪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例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若符合其他条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特定过失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像交通肇事罪,既侵犯公共安全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若量刑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可就人身权利部分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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