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例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使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无论金额大小,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未缴纳则违反该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单位规定加班无加班费,这与法律规定相悖,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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