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包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及其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大部分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针对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办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所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此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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