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真的存在,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解决形成实质性影响。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使用和认定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然将不被采纳。
证据的特征和种类
在种类上,证据可以也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状态和状态改变等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相关情况的文字材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则是受害人在受害后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关于案件发生经过和受害情况的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他们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或辩解。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提出的意见。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则是通过特定方式收集和固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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