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并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一种独特的责任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它是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破坏缔约关系,并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行为的规制。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之间虽未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负有相互协助、告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即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有效,但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通常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弥补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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