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规定:目的与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手段适当,避免过度强制。

行政强制的规定

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这些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可在法定权限内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实施前报批、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事后需补办批准手续。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需特别通知当事人家属。

期限与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同样有限制。一旦强制措施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消失,应立即解除。

权利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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