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包括:行为人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什么是吸收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牵连犯则是指在一种犯罪罪行中又牵连出了另一种的罪行,即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各国刑法典大多无明确规定,但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吸收犯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当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在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的情况下,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法律明确规定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如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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