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38。该条令的制定旨在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人民警察行为,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一、主要内容

总则

条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条令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

例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行为,将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处分程序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负责调查违法违纪案件,并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将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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