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对象:年龄要求:凡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要求:需在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养老保险要求: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他人员: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二、不适用对象

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

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办法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初审与公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核与公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