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的核心法规,主要内容如下: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适用于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且自然与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划分:市县级:由市县政府审定公布,报省级备案;省级:由省级政府审定公布,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国家级:由国务院审定公布。

城乡建设部门(现住建部门)主管全国及地方风景名胜区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统一负责保护、规划与管理工作。

各级风景名胜区需制定规划,包括划定范围、确定保护措施、安排设施等内容,并经政府审批。

禁止侵占土地、破坏景物或自然环境;建设活动需与景观协调,避免污染或妨碍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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