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机关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机关受理。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法院遇到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事由,或者审判人员因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等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什么
此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跨省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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