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鱼机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的通知》以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打鱼机犯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设置赌博机的数量及相关情形:设置赌博机 10 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 2 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 2 台以上的。

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及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曾受处罚后的再犯情形: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 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 5 台以上的。

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即组织者通过抽取场地费、组织费等各种名义,从赌博活动中获利达到五千元以上。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指参与赌博的人员所下注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统计参与赌博活动的不同人员的累计数量达到二十人以上。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