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 1-10 级,1-6 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残疾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具体评定情况如下:
一级:具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等残情之一,如植物状态、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等。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如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如中度运动障碍、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等。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如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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