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失去效力,是指票据因法定事由不再具备《票据法》赋予的权利凭证效力,持票人无法再依据票据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
票据失去效力是什么
票据效力的丧失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票据属于要式证券,必须记载法定必要事项(如票据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等)。若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汇票未记载“汇票”字样、支票未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票据自始无效。示例:甲出具一张未记载金额的支票,该支票因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直接失效。
2.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有明确时效限制: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如汇票、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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