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肢体暴力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殴打、踢踹、拉扯、推搡等直接身体攻击,致使当事人身体受伤,这属于典型的暴力执法。例如,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无激烈反抗情况下,直接拳打脚踢,造成当事人身体多处淤青、骨折等伤害。
暴力执法怎么认定的
言语暴力行为:执法人员使用侮辱性、威胁性、恐吓性语言对待当事人,对其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也构成暴力执法。像辱骂当事人,或用言语威胁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安全等行为。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执法人员言语暴力的明确法条,但执法人员作为公务员,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等规定。
过度使用警械和武器:在不需要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下,或超出必要限度使用,对当事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属于暴力执法。比如,当事人只是轻微抵抗,执法人员就使用电警棍、催泪瓦斯等警械,或者在非紧急且不必要时开枪射击,这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件及范围的规定。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执法人员在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时,对当事人进行拘留、扣押、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暴力执法。例如,没有出示合法拘留证件就强行将当事人带走,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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