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是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事由,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例如,若某人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交通信号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因其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无过错因素导致同样的损害结果,则无需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过错的概念和分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或明知损害结果发生概率很大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引发损害结果的不良心态,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区分为一般故意和恶意。过失则是指疏忽大意或轻信的不良心态,即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到损害可能发生,但过分轻信某些主客观条件,误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可以避免。过失按程度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包括积极的侵害行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方面的损害)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甲故意损坏乙的财物,甲的故意行为是过错,损坏财物是侵害行为,乙的财产权益受损,且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时甲需承担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及相关情况: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外,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确定责任时需考虑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同时,受害人若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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