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可从以下几方面定性:公款的范围:国有款项: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资金,其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或通过国有资产经营等合法途径积累,如政府部门的办公经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等。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定性

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这些款物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或帮助特定困难群体,即便其所有权可能不完全属于国家,挪用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款的存在形式:

现金: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单位的库存现金,可直接被挪用用于个人目的。

银行存款:单位在银行账户中的活期或定期存款,属于公款范畴。挪用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支取或转账这些存款。

有价证券:单位持有的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且可变现为现金,视为公款。若挪用这些有价证券进行交易或抵押等,也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特殊情况:在公有资金和私有资金混合的情况下,如果能明确区分出公款部分且挪用的是公款部分,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无法区分公款和私款,需根据具体的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此外,公款产生的利息作为公款的孳息,以及用于公务的单位借款,在被挪用的情况下,也可认定为公款。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下的客户资金,因国有金融机构对其有管理和保护职责,挪用这些资金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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