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球完全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赌博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风尚。网络赌球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不仅破坏了健康的社会风气,还可能引发洗钱、诈骗、债务纠纷等违法犯罪链条,严重干扰社会稳定。例如,赌球平台常利用虚拟货币、境外账户等方式转移资金,规避监管,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网络赌球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吗

聚众赌博:指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5000 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以上等情形。网络赌球中,“庄家”通过社交平台(如微信群、QQ 群)组织多人参与赌球,设定赔率、接受投注,甚至提供“上下分”服务(用虚拟货币兑换赌资),符合聚众赌博的客观表现。

开设赌场:搭建或利用境外赌球网站、APP,为他人提供赌博平台,通过抽成、赚取赔率差等方式获利。例如,有人将境外赌球网址链接到自己的网站或社交账号,吸引用户注册投注,本质上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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