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在不同领域(如工伤、交通事故等)略有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皮肤损伤: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 2 平方厘米;全身瘢痕面积小于 5%,但大于等于 1%;手掌、足掌植皮面积 30% 者;手背植皮面积 50 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足背植皮面积 100 平方厘米;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II 度及Ⅱ度以上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头面部损伤: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 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 0.8;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 0.8;外伤性瞳孔放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或一耳大于等于 56dB;嗅觉丧失;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一侧不完全性面瘫;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手、脚、关节损伤: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其他损伤: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乳腺修补术后;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一度牙酸蚀病;井下工人滑囊炎;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慢性轻度磷中毒;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铬鼻病(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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