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载客超员: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 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哪种行为,一次记3分

超速行驶: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违法穿插、超车: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不避让行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不避让校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货车超载或违规载客: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操作: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驾驶未定期检验的特定车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校车相关违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疲劳驾驶载货汽车: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高速路低速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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