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标识内容: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作虚假描述,违背科学常识,标称“特供”“专供”等内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
标注形式: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使用规范汉字,文字高度有相应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需设置独立区域标注且不易脱落。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委托生产的需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净含量标注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还需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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